(2016)苏028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与宜兴市华邦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宜兴市华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878号原告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杨店。负责人董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峰、张园,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华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凤凰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与被告宜兴市华邦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7元,由原告宜兴市太华镇金属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重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