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抗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40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49号。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该公司董事长。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2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代恩审 判 员 马东旭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赫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