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5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罗某某,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