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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5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罗某某,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