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民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施小土与陈海林、陈良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小土,陈海林,陈良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小土。委托代理人林忠再,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卫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忠。上诉人施小土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林、陈良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全额退还给上诉人施小土。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