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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易新国与甘建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国,甘建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65号原告易新国。被告甘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新国诉被告甘建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新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新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易新国负担。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