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易新国与甘建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国,甘建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65号原告易新国。被告甘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新国诉被告甘建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新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新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易新国负担。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