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民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喻华康、黄亚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华康、黄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46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