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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41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发,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祖荣。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元、借款正常利息627.48元及逾期利息10740.6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3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