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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行终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聂某某、王某某土地出让金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东县国土资源局,聂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行终字第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负责人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聂恒田、王伍胜土地出让金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聂恒田、王伍胜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聂恒田、王伍胜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聂恒田、王伍胜撤回本案起诉,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慕蓉审判员  何利国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薇打印责任人:肖大鸣 校对责任人:邓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