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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明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支立杰,该局工作人员。2016年3月9日,本院收到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枣强亿亨橡胶公司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5)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2015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期为180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助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