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邱春俊与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俊,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3968号申请执行人邱春俊。被执行人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徐克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春俊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桃源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邱春俊借款31500元,并承担余欠利息,被执行人已还款2738.38元,依法予以核减,诉讼费2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除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厂房(所查封的财产系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厂房(所查封的财产系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