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王成荣、蔡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王成荣,蔡海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路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869031161U。负责人:张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中,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成荣,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蔡海荣,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告王成荣、蔡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成荣、蔡海荣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德贵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