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陶宏、乾涛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涛,陶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乾涛,农民。因犯抢劫罪,2008年6月2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减刑后于2010年8月28日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陶宏,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宏、乾涛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湘0121刑初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乾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涛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乾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乾涛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旦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