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希刚与张爱民车辆股份转让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刚,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43号申请人孙希刚。被执行人张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爱民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的账户内存款6808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