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陆飞与XX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XX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129号原告陆飞。被告XX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飞与被告XX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陆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