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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陆飞与XX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XX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129号原告陆飞。被告XX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飞与被告XX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陆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