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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联合村。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经济开发区曲园北路。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74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