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与忠、肖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与忠,肖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刘与忠,男。被执行人肖发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忠与被执行人肖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青民初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