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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刘明、王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刘明,王志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63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法定代表人:毕勇,行长。被告:刘明。被告:王志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告刘明、王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明、王志花价值327635.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明、王志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27635.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