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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陈大发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大发。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大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大发在海口市龙华区博巷路蓝色星球网吧内,将被害人符某某放在265号电脑桌上的一串电动车钥匙盗走,随后陈大发拿着钥匙在该网吧旁的宜之家超市门口处,将符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大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大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大发在海口市龙华区博巷路蓝色星球网吧内,将被害人符某某放在265号电脑桌上的一串电动车钥匙盗走后,拿着钥匙在该网吧旁的宜之家超市门口处,将符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9元。2015年11月9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博巷路蓝色星球网吧内将被告人陈大发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大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符某某的报案书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陈大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大发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大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二、尚未退还的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哲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林一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