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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继迎与赵成效、赵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迎,赵成效,赵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赵继迎。被告赵成效。被告赵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迎诉被告赵成效、赵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迎撤回对被告赵成华、赵成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赵继迎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