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刁喜鹏、董彩霞申请执行额力布格扎布牧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喜鹏,董彩霞,额力布格扎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刁喜鹏。申请执行人董彩霞。被执行人额力布格扎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刁喜鹏、董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额力布格扎布牧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额力布格扎布共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彩霞羊款及承包费155456元及诉讼费2050元,以上合计157506元。上述款被执行人额力布格扎布同意本院依法扣划其惠农补贴款11500元,扣除执行费2450元后,将剩余9050元给付申请人董彩霞。剩余款148456元,被执行人额力布格扎布在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董彩霞34000元,在2016年7月1日前给付40000元,在2017年1月1日前给付10000元,在2017年7月1日前给付50000元,在2018年1月1日前给付剩余款14456元。上述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