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赵振宁与廖思阳、刘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宁,廖思阳,刘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思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智庆,男,壮族。申请执行人赵振宁与被执行人廖思阳、刘智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振宁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思阳支付其赔偿款142090.4元,被执行人刘智庆对此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8元和执行费2199.9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智庆的妻子李雪葵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雪葵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岭分社账号19×××82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