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仁贵、吴淞、黄婷、陈湘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仁贵,吴淞,黄婷,陈湘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298-1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道兴,男,住四川省宜宾县,该社员工。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唐仁贵,总经理。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被告唐仁贵,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吴淞,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黄婷,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湘余,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仁贵、吴淞、黄婷、陈湘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仁贵、吴淞、黄婷、陈湘余价值5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仁贵、吴淞、黄婷、陈湘余价值5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红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