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1行初字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海南省五指山市林业局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海南省五指山市林业局,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人民政府,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南圣村委会南圣上村小组,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琼9001行初字8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黎族,现住xxxxx。 被告海南省五指山市林业局。住所地五指山市河北沿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X,该局局长。 第三人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五指山市南圣镇。 法定代表人吉XX,该镇镇长。 第三人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南圣村委会南圣上村小组。住所地该村小组。 负责人王X,该村小组组长。 第三人胡xx,男,约40岁,黎族,现住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海南省五指山市林业局、第三人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人民政府、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南圣村委会南圣上村小组、胡xx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梁丽梅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符旭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穗晶 uxq05nxz8g5or7riid 案件唯一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