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第10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于四川省成都市,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XX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9日,被告人XX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XX到禹会区张公山八村明星商贸办公室,采取翻窗入室手段盗窃室内五粮液等白酒共计21瓶。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白酒共价值人民币137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XX到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八村王某经营的商贸公司,采取翻窗入室手段盗窃室内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共计21瓶。2016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南岗四路天翼网吧内将XX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所得赃物。2016年1月15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白酒共价值人民币1376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6]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2014)禹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害人王某陈述以及被告人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XX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系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相关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