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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贾浩、尚艺华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贾浩,尚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579201-9法定代表人:孙春玲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贾浩,男,汉族。被执行人:尚艺华,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临行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1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贾浩、尚艺华所有价值68388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