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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余以乐与朱光东、赖家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以乐,朱光东,赖家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余以乐。被执行人朱光东。被执行人赖家维。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光东、赖家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光东、赖家维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余以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伍 伟审判员  康存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