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余以乐与朱光东、赖家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以乐,朱光东,赖家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余以乐。被执行人朱光东。被执行人赖家维。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光东、赖家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光东、赖家维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余以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伍 伟审判员 康存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