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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与金允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永吉县口前镇昌晟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允河,朱贵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金允河,该协会会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吉县口前镇昌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许长林,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金允河,男,1942年4月9日生,朝鲜族,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会长,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审被告:朱贵东,男,1945年7月20日生,朝鲜族,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会员,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吉县口前镇昌晟老年协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