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行初23号被告人何中瑞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瑞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2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中瑞,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传唤;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中瑞犯放火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中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何中瑞因与被害人谢某有情感纠纷,遂从广州市来到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文明路锦绣茗城A栋402房谢某的家中,何中瑞打电话发信息给谢某均未得到回应后,即在大塘市场购买一包老鼠药返回至谢某家中服下自杀,因没有死亡预兆,14时许,何中瑞将谢某家中厨房的煤气罐搬至客厅打开阀门,并从卧室的梳妆台拿出四瓶精油分别倒在主卧室床上和客厅沙发上并点火,何中瑞用被子包裹自己躺在主卧室地板上,后因屋内高温和浓烟过重放弃自杀念头,最后在阳台处撬窗逃离现场。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广东省医院正门口将何中瑞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家中被烧毁的家具、家电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1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中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购票记录证明、警情信息表、接警出动报告表、火灾报告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照片等书证,证人钟某明、谢某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何中瑞的供述和辩解,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痕)字[2015]6号痕迹鉴定书,韶关市价格认证中心韶价认鉴[2016]00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中瑞故意放火引起火灾,造成他人住宅和财物遭受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中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中瑞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中瑞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已减去原羁押的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审 判 员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艳第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