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玉芬、冯书站与李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芬,冯书站,李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469号原告:杨玉芬,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原告:冯书站,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芬、冯书站与被告李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玉芬、冯书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芬、冯书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4元,减半收取15272元,由原告杨玉芬、冯书站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