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8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陈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陈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马俊文。被执行人陈锟,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0010。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399464.39元及相应利息;2、支付案件执行费5770元,以上暂计405234.3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以已经与被执行人陈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且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执行费5770元本院尚未收取。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洁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