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郑晓明与苏道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明,苏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晓明。被执行人苏道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明与被执行人苏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的(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1号首先查封被执行人苏道亮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3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41282),2015年2月6日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0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道亮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清花西路23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5765),查封了被执行人苏道亮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9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58991,首先查封案号为本院的(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1号】,查封被执行人苏道亮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M幢7-13号车库【所有权证号02049877,首先查封案号为本院的(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1号】,查封被执行人苏道亮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9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58990,首先查封案号为本院的(2014)温永执民字第1051号】;2015年2月5日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0号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苏道亮所有的牌号为浙C的汇众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牌号为浙C的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因为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上述财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