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姚秀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599号罪犯姚秀平。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盐刑一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6841元。2008年9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复字第004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7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0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姚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秀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姚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