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86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录,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郭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徐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物探医院门口,碰撞在马路边未按规定位置停放的马某所有的冀F×××××号轿车肇事,造成车辆损坏、郭录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郭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1、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郭录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经调解,被告人郭录赔偿被害人马某车辆损失的70%人民币2100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痕迹勘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碰撞马某所有的冀F×××××号轿车,造成车辆损坏、郭录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郭录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上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童审 判 员 崔 璀人民陪审员 张云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