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岩龙与被告刘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岩龙,刘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398号原告徐岩龙,男。被告刘松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岩龙与被告刘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岩龙因找不到被告刘松林,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