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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岩龙与被告刘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岩龙,刘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398号原告徐岩龙,男。被告刘松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岩龙与被告刘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岩龙因找不到被告刘松林,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