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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昌富与翟绪文、薛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富,翟绪文,薛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882号原告:王昌富,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益青,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翟绪文,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薛安梅,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富诉被告翟绪文、薛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绪文、薛安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富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翟绪文、薛安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华.学府花园房产;三、查封担保人刘安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