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昌富与翟绪文、薛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富,翟绪文,薛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882号原告:王昌富,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益青,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翟绪文,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薛安梅,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富诉被告翟绪文、薛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绪文、薛安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富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翟绪文、薛安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华.学府花园房产;三、查封担保人刘安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