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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韦建合与东兰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合,东兰县人民政府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韦建合,男,壮族。被执行人东兰县人民政府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韦金堂,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建合与被执行人东兰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建合于2016年3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继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