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肖某某,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原告杨某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彦荣,男,1949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47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48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