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谯永康与张顺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永康,张顺良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90号原告谯永康,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温宿县。被告张顺良,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王蓉,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谯永康与被告张顺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谯永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永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永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谯永康承担。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