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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某某,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住所地郑州市兴荣街三十六号。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红星,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文峰,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鲍某某上诉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鲍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志军审 判 员  王东黎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