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小龙与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王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龙,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王金,陈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林小龙。被执行人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投资人陈玲妹。被执行人王金。被执行人陈玲妹。申请执行人林小龙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王金男、陈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小龙借款人民币1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2年1月2日开始截止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0%计算,但应扣除三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2万元)。被告王金男、被告陈玲妹对被告布艺厂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80,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998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不再退还,三被告负担之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能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查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由原吴县市旺盛丝绒制品织造厂变更而来,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玲妹,因所欠债务较多,该企业已关闭,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王金男、陈玲妹、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的其他相关案件中已对原吴县市旺盛丝绒制品织造厂的厂房采取了查封措施,目前正在评估拍卖。又执行中又赴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为王金男、陈玲妹、苏州市诚来发布艺制品厂的其他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诗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