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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世纪经贸大厦*座**层。组织机构代码:1011439-9。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佩国,总经理。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李廷峰,经理。身份证号:。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北省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合同,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故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在承德市双桥区秀水花园建筑工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