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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梁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31号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梁某某,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郃春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