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龚志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37号罪犯龚志连,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象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志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龚志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志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0分。该犯未缴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志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志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