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海印诉彭旭东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印,彭旭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孙海印,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跃峰、王素阁,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旭东,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印诉被告彭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印负担。审判员 李 付 林审判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王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卫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