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694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呼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