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继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继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变霞,女,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东,女。委托代理人宋春杰,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继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黄继东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