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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坛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字第40号原告田某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田某坛,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