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坛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字第40号原告田某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田某坛,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