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军与被执行人尹元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军,尹元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潘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尹元征,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特确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尹元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元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元征所有车牌号为豫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尹元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尹元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尹元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