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叶某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叶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危险驾驶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雷某某,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