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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叶某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叶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危险驾驶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雷某某,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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