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少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2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